多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诉讼离婚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的2/3。高离婚率揭示人们片面追求婚姻自由观念的同时,对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挑战。
所谓假性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受情感因素支配,缺乏理性思考,或基于某方面利益实施违背客观事实和婚姻道德的行为。
如何“诊断”假性离婚诉讼,笔者以其在立案庭工作多年的体会,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看诉讼行为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前来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较为真实。从他(或她)向立案庭递交的相关诉讼材料看,起诉书、结婚证、个人身份证件等都比较完备,而且内容也很规范,说明这是当事人已经过一段时间准备,已有过一番深思熟虑而做出的行为选择。而夫妻双方来院诉讼的当事人,往往不带任何诉讼材料,只是口头诉说,甚至连诉讼费也不随身携带,因此,可以断定,这种夫妻双方的诉讼形式多半是行为人的即兴“表演”,缺乏真实性。尤其那些刚刚在家中争吵过或打了架的夫妻,离婚诉讼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情感宣泄。
二看诉讼行为人的脸部表情。真心实意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行为人,虽然内心痛苦焦虑,要求离婚的心情迫切,但并不外露,表面看上去显得很平静,与法官办理立案手续时配合得当。与此相反,假性离婚诉讼行为人表面看要求离婚是真,夫妻俩进入法庭时大吵大闹,男方怒气太盛,女方哭哭啼啼,似乎夫妻生活一天都难以坚持下去。当双方冷静下来后,内心又觉得极为矛盾,真的立起案来,要其交纳诉讼费时更显得无奈,夫妻俩互相推诿。
三看诉讼行为人的诉讼内容。诉讼内容主要包括诉求和理由两部分。真实意思表达的诉讼请求条理清晰、可行性强,诉讼理由客观真实,有说服力,且诉状形式以打印件较多。假性离婚诉求单一,似乎只要法官能判决离婚就达到了目的,至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含糊不清,诉讼理由不够充分,文字表述三言两语。个别诉讼行为人为达到转移财产之目的,一方有意谦让,内容虚假,显失公平。诉状书写简单,纸质五花八门,几乎清一色手写体。
针对上述假性离婚诉讼行为,应视其不同性质对症下药。属于感情冲动而即兴诉讼的行为人,要正确引导,及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动员其息诉。对那些为逃避计划生育,以达到曲线生育目的,或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违法所得财产的诉讼行为人,应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阐明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把好立案关,防止假性离婚流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