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固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个令人倍感振奋的消息,但我们仍要清醒地明白“形成”并非是终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后我们也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实现基本“有法可依”后,我们还该追求什么?
从立法角度而言,实现基本“有法可依”后,我们还该追求立法的“两性”,即时代性和精细性。首先立法的时代性是指立法工作要做到与时俱进,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努力使法律制度能很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的总结,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我们要在遵循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下,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体系,及时通过立法修改、立法解释等方式去努力完善现有法律,对一些不适应现有社会发展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认真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让具有时代性的立法更好地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平衡器” 的作用。其次,立法精细性要求树立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走立法精细性之路。立法质量是法律的生命,提高立法的质量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永恒追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立法的相关机制,将立法前的规划调研工作、立法中的评议和审查工作、立法后的备案和评估工作真正贯彻到实处,抓好立法的配套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让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方向上也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让立法更加充分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从法治角度而言,实现基本“有法可依”后,我们还该追求“三必”,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就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最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这“三必”中,重中之重就是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句话道出了老百姓的心声。有法必依就是要在法律的严格实施中彰显法律的生命力,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实施,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只是一种讽刺,人们将逐渐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动摇法律的权威。只有认真做到有法必依,把每条法律实实在在地贯彻好、执行好,才能真正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和实现法律的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是令人鼓舞,但将来法律的完善和实施的任务仍是任重道远,“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仅一字之差,但这个一字之间却需要我们付出千万倍的艰辛努力。只有明白“有法可依”后我们该追求什么,在具体立法中体现立法的时代性和精细性,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才能让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德基本方略的步伐更加坚实,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真正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