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针对城乡赌博之风与治理做了一番调研,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赌博犯罪案件明显减少,赌博之风蔓延,赌博罪名虚设,不利长治久安;二是因对参赌人员没有明确受案处罚标准,公安对不构成治安处罚的作了处罚,娱乐者怨声载道,对构成犯罪的也作治安处罚,放纵打击犯罪;三是把握各种赌法和幅度标准难,以参赌人员赌注大小还是时间赢输多少来认定构成治安处罚还是犯罪无支点;三是因经济等犯罪用于赌博或因赌博走上经济等犯罪,往往会遗漏赌博罪行。
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参赌人员受案标准,一是通过打击赌博犯罪,遏制赌博之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牵连赌博犯罪的应数罪并罚;二是要界定娱乐、治安处罚和构成赌博犯罪;三是在制定受案标准时,考虑参赌人员的收入与消费支出和区域等经济状况,经济支柱是走向其他犯罪与否和确定赌博罪名的立法本意;四是要考虑上班时间和公共场所及楼、堂、馆、所、临街店面的影响等情节。为此,笔者建议暂定参赌人员的受案标准为:一、一次或一局通常最大赌注超过个人一天的收入减去消费支出(暂定60元—100元),或者半个工作日输或赢超过400元—700元,或者六个月内个人输或赢绝对相加和同台赌资均超过1200元—1800元的可作治安处罚,同台参赌人员虽输或赢不多,但赌注相同、次数又多,同样可以作治安处罚;二、一次或一局通常最大赌注超过个人六个月的收入减去消费支出(暂定6000元—1000元),或者追诉期内累计个人输或赢绝对相加超过一年的收入减去消费支出(暂定20000元—30000元)的可构成赌博犯罪;三、参赌人员虽未构成受案标准,但具有上述第四种情节的,也可视情作治安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酌情从重处罚;四、要把握参赌人员是否亲朋好友、次数多少、赢输多少,是否检举揭发、坦白交代,结合场所氛围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受案和处罚。
城乡居民通常玩牌,小刺激为娱乐,不作治安处罚,界定标准列举如下:一、扑克牌,一副扑克牌争上游,通常赌注为5—10、10—20、15—30元以下;拖拉机打对家通常赌注为5—10、10—20、20—40元以下,但三打一(由一个人承包)通常第一段大光赌注不得高于20—30元;打炸弹通常赌注为5—10元以下;扎金花1—2元打底,5—10元封顶。搓麻将,三个子一局的,一个子(一注)为10—20元以下;一般算番20个子一局的,一个子(一注)为5—10元以下;广东打法,一个子为5—10元以下;冲关打法,一个子(一注)为3—5元以下。骨牌和麻将开牌九,同台落款低于60—100元;骨牌打梭一局20个子,一个子(一注)为5—10元以下。(注:5—10,前者为收入低的,后者为收入高的,收入高低由参加人举证,在难以分清时以收入较高定),总的来说,只要不逾越治安处罚标准,一般认为是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