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说起(随笔)

  发布时间:2011-05-31 17:12:56


  网络上引起巨大争议的药家鑫案在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院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死刑判决。药家鑫辩护律师称法外因素影响了案件审判公正,而网民一方几乎出现一边倒的倾向,认为不杀药家鑫不足以平民愤。

  我们先回顾的案情。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萌连捅8刀,致其死亡,并驾车逃逸。后来被抓捕归案,在刑侦中,药家鑫以“农村人难缠”来解释他为什么下车捅死张妙。案件经媒体曝光,一时成为舆论的焦点。很多人认为又是一起“富二代”恣意妄为的案件。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药家鑫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药家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说法外因素干扰了案件审判,影响了司法独立,那我们就讨论下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西方司法独立是在“三权分立”的基础形成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是相互独立。司法独立两个重要的保障,一是法院独立,即法院拥有自己独立的人事权,管理权,简单点说法院是个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的系统,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只有法院独立了才有司法不受外界的干扰的可能。也是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二是法官独立,即法官不受外界甚至法院内部的干扰,依据自己的法律素养来独立依法办案。法官独立是保证司法独立的重要条件,只有法官独立,才有司法独立。在西方最经典的司法独立案件是辛普森案,社会大众一致认为辛普森杀死了其前妻和前妻男朋友,最后法官根据自己的法律素养认定指控证据不足,判决辛普森无罪。

  中国司法独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法院要在党的领导下,接受人大的监督,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发展方向,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国司法要追求“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法院审理案件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

  本案中,法官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根据药家鑫的犯罪情节和犯罪的性质,依法判处药家鑫死刑,是符合法律规定,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在这起引起社会关注的杀人事件,法官的最后判决,惩罚了犯罪人,维护了社会的公正,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总之,这起案件的公正审理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所以对最后法院判药家鑫死刑是正确的,是符合中国司法独立的。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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