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伐致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现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7-19 15:29:16


  2006年至2010年,笔者所在法院共审结11起滥伐林木案件,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近年来的滥伐对森林资源的破坏较为严重。从11件滥伐案件来看,总的被伐林木折活立木蓄积约1424立方米。其中单件案件砍伐林木数量最多折活立木蓄积约为228立方米,最少约为17立方米,平均每件案件损毁的林木折活立木蓄积约为129立方米,远远超过2010年省高院、省检、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数量巨大”的起点——75立方米。

  笔者认为,导致滥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利益的驱动。为获取更大利润,采伐方仅将许可证作为“通行证”,不遵守许可证上对采伐数量等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该院的11起案件中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数额大多为40立方米,但是被告人与采购方签订的林木合同中购买数额一般逾100立方米,实际采伐数多超出许可数的2.5倍。

  其次,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存在漏洞。林业主管部门面临林多地广、监管人员少、管理难度大、监管措施难落实的突出问题,致使监管出现真空地带,加上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求谋私利,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滥伐林木的犯罪。11起案件被告人均反映林业部门无人员对其进行伐中检查,有的被告人还反映以罚代刑时有发生。

  再次,刑事处罚力度不够。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较高,且法定刑偏轻,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罚力度较弱,难以充分发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震慑犯罪的作用。审结的11名被告人中,1名单处罚金,6名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达54%。

  第四,相关法律知识欠缺。11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滥伐林木会构成犯罪,不少被告人认为超伐只要多交点罚款就没事。

  综上分析,要想尽量减少滥伐导致森林资源损失严重的情况,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完善。

  首先,加强指导与规范,着力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成立林木行业协会,协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行业主动追求森林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帮助解决一些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效规范林木行业的各类不当行为。

  其次,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照《森林法》等法律的规定,认真实行伐前告知有关法律规定、伐中不定期检查、伐后严格依法查处的全程监管模式,设立专人监督与不定期抽查的双重监管模式,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采伐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滥伐人员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林木被滥伐的人员的责任。

  再次,增强严格执法意识,进一步加大政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森林公安机关要定期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强化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立案监督,对严重不负责任的林政工作人员严格查处,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提起抗诉;法院要坚决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上级法院要尽快明确相关罪名的量刑起点、基准刑和调整幅度,规范量刑。

  最后,加大森林资源法律宣传力度。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及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重点宣传《森林法》、《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法院要继续采取就地审判、公开宣判、以案说法等形式,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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