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值得探讨

  发布时间:2011-07-26 15:0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六项,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该条款含义而论,未成年人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无论后罪是否成年,只要犯前科时是未成年人,那就不能构成累犯。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不利于打击和震慑犯罪,从审判到服刑期间的劳动改造教育工作白费,未成年人出狱后继续犯罪得不到从重处罚,即使其已经成年,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悖;二是并列关系失衡,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恶性,处刑一般较轻,而未成年人故意且严重犯罪的不与过失犯罪相提并论,因此要区别对待;三是修正案(八)第七项,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此条款指的累犯,应当不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但未成年人也有可能前后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对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从重处罚,明显过于迁就;四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项,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未成年人出狱后再犯罪,如不认定为累犯,也不是集团首要分子,也不是轻微的和过失犯罪,那么可以适用缓刑,对经教育仍不改的罪犯打击不力。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应区别对待。一是前后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和前科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不以累犯论;二是犯前罪时为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可以不以累犯论处,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三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上的,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的可以累犯论处。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第六项关于“……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除外”,建议最高院就此作出进一步明确的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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