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学习型法院就是为适应发展中的社会经济,通过不断学习各种知识,严密司法思维、提高司法智慧、增强司法水平、规范司法行为,形成向学习要进步,向学习要发展的现代型法院组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受理的案件案情亦盘根错节,这就需要法院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司法技能、司法智慧等。现代社会资讯信息飞速膨胀,知识结构瞬息万变,法律规范浩如烟海,一日不学,则落后千里,难以跟随时代步伐。正所谓:“学则智,不学则愚;学则治,不学则乱”。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只有学好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做到判决有理有据;只有学好法律法规,才能做到适法贴近立法目的;只有学好司法技能,才能做到工作游刃有余。学习型法官的锻造要依托学习型法院制度创建,形成以制度促学习,用机制带动个人的良好学习氛围,形成法院人人爱学习,人人会学习,人人善学习的局面,不断推动学习型法院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构建学习型政党”,学习是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根本途径,是一个政党不断保持先进性的最有效方式,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法院亦应加强学习,不断保持先进性。“知识就是力量”,只有锲而不舍的学习,法官素质才能得到实质性的跨越式的进步,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进步。学习型法院的司法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法院权威。现在司法公信力一再受挫,法院裁决时常受到公众质疑,致使法院裁判权威难以体现,原因之一就是有些法官业务素质不过硬,法学素养欠缺,作出的判决只是简单的事实罗列和法条的机械堆砌,不能真正做到用事实说话,依据法律法规,以法理服人,自然难以在公众中树立司法公信力。而,创建学习型法院,通过学习不断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升法学素养,规范司法操守,切实保障判决说理性,做到案结事了。唯有如此,公众才会信仰法,服从裁判,尊重法院权威,实现公众遵从内心自愿守法,保障司法公信力。
其次,优化法官队伍建设,实现人才衔接。目前我国法院法官整体上良莠不齐,各级法院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出现了审判法官断层的尴尬局面,使本就案多人少的审判工作更是捉襟见肘。通过学习型法院的创建,一方面提升法官群体的素质,拉近法官间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实现地域的平衡,促使在各地都能出现学者型法官;另一方面,各级法院通过开展学习型法院的建设,青年法官们不断向有经验的法官学习办案经验,并一如既往的加强理论素养,成为随时能独立办案的法官储备,避免法官断层现象出现,青年法官业务能力的加强也更能做好审判辅助工作,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分担案件负担。
再次,加强法律信仰,带动作风转变。“法律若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当下,由于法官知识结构、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内心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也是差异存在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学涵养等方面对形成崇高的法律信仰是至关重要的。创建学习型法院,通过搭建学习平台,多种途径学习业务知识,培养法学素养,训练法律思维,不断增强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在主体认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即满足主体内心的司法需求,又能促使主体更加自觉的服从法律。可见,崇高的法律信仰能内在的约束法官,促使其廉洁自律,而内在的守法护法又会使法官在工作中保持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保持一心为民的廉洁之风。
最后,纯洁风气,促进法院文化文明科学。所谓文化就是一定群体在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上表现出来的共同性特质。而法院文化,就是以法官为代表的审判人员在司法理念、法律价值标准、司法行为模式、司法语言等方面表现出来的趋同性特质。通过学习型法院的创建,以学促审,以学促管,帮助法官树司法为民便民的司法理念,践行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追求,保持廉洁高效的司法行为,树立勤学善学喜学的学习传统,形成以文明、科学、高效、便民为代表的法院文化。
创建学习型法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作,需要不懈的坚持下去,形成长效学习机制,不断通过学习,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以高超的司法智慧和娴熟的司法技能守护好公平正义这一底线,实现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