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规范应收押人员疾病与罪行轻重之标准

  发布时间:2011-09-15 10:38:11


  江西省政法委转发赣公字[2010]148号公安厅关于《江西省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以来,已近一年,但监管场所时常抵制办案单位需要对犯人羁押而发生“扯皮”现象不少。该文件有以下几方面不妥之处:一是独家文件,未与其他司法机关磋商,有成为“霸王”条款之嫌;二是没有明确对疾病达到何种程度不予收押,如患高血压、心率过缓、肺结核、肝病等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范围不明确;三是对于患有疾病的重刑犯未明确收押条件,若一概拒之门外,不利于社会治安和削弱打击力度;四是交付执行患有一般疾病的罪犯,如何执行应该是执行机关的职责范围。

  笔者建议:一是应该由司法机关多家协调,达成共识,避免办案单位与监管单位发生扯皮和推诿现象;二是规范收押人员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轻重标准,如高血压、心率过缓,在什么范围内可以收押和不宜收押,对特别严重的而不予收押,不能以喝了酒就一概认为是“醉酒”,对传染病要看是否在活动传染期等;三是对患有疾病的重刑犯,只要他不是绝症或近期会有生命危险的,应当予以收押;四是对交付执行的案件,只要不是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应当收押,执行机关根据收押人员的疾病情况再依法办理。

责任编辑: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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