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韩之战”:难为了法律

  发布时间:2012-02-21 08:27:30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宣布已经受理韩寒诉方舟子侵害名誉权与著作署名权的诉讼材料,并正式立案。(搜狐网)

  自“打假英雄”方舟子将矛头指向韩寒那一刻起,就注定这场网络口水战必会引得一帮看客围观。日益喧嚣的网络时代,大众并不关心韩寒是否涉嫌代笔,也不在乎方英雄真能揪出个“名不副实”的韩寒。媒体需要噱头赚取眼球,大众也需要可乐的话题,于是方韩之战也就轰轰烈烈的拉开了。即使韩寒最后当真赢了这场官司,经过漫长审判之后,始终追去新鲜感的大众恐怕早已忘却当初的热情,反应过来不过仅仅是“原来韩寒打赢了一场官司”。

  从韩寒说出“我将不再理会这些言论”,转而思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他就已落下风。诉讼,确实是寻求纠纷解决的合理途径,法院对或错的判决是最后也是最权威的认定。然,法非万能,法非包罗万象。没有实质性争议,不涉及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的纠葛,法也只能“爱莫能助”。方舟子炮轰韩寒,韩寒反击,不过文人之间又一场口水仗罢了,本上不得诉讼台面。但在时下,权力意识、维权意识觉醒的年代,韩寒定是要通过法律讨个说法反给法律出了个难题。

  中国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古有傅毅和班固相轻,两人文才相当,不分高下,然而班固轻视傅毅;近代有鲁迅骂梁实秋、胡适、林语堂,诸君反击。甚至,鲁迅先生意犹未尽之际尚作《痛打落水狗》以抒胸臆,而梁实秋先生也有《骂人的艺术》,心平气和的挥洒文人的骂人艺术。文人相轻,口水仗在所难免。若都这般诉诸法律,法院立案大厅恐怕要人满为患了。文人方舟子和韩寒的论战既然起于网络,何不终于网络。才气人气俱佳的韩寒又何惧通过网络论战还己身清白呢?文人口水仗拼的不过是个理。韩寒若大胆的晒出事实依据,还自己一个少年天才作家的光辉形象,同时,顺带贬损方舟子几句,何乐而不为呢?当韩寒不再理会转而打官司讨说法时,就注定落个落跑的把柄给人抓。而方舟子也趁势说“没办法应付了,分明是想逃吗”。本满心欣喜的扬起法律的利剑维权,不料却给人留下口实,还着实难为了法律。

  何以说难为了法律?且不论文人口水战本可不诉诸法律,单单就本案侵犯名誉权与著作权的认定就繁复复杂,难以认定。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了侵犯名誉权的两种形式:侮辱、诽谤。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方舟子通过微博、媒体等网络媒介质疑韩寒有“代笔”“水军”“包装”嫌疑,乃是对韩寒作品进行学术研究得出的推测和猜测。侮辱潜在层次的形式要求——公然性,是具有的。但,缺乏恶意损害他人人格的直接的主观故意。一则任何时候都不能过于打压基于学术研究得出的猜测性判断,因为任何人都有权怀疑所研究的文字材料的真实性,这是学术发展不断进步的助推力。至于诽谤,以捏造并散布“假”事实为成立要件,方舟子对韩寒作品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的具有学术性质的怀疑,是基于韩寒作品本身内容和一套研究方法得出,很难说是捏造。

  再则,被社会广泛知晓和关注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与一般公民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因为公众人物的一言一行影响着社会大众的言行甚至价值判断,作为对价,公众人物应更多的接受监督与质疑。若但凡质疑公众人物,就诉诸法律,对本已监督成本巨大的我国舆论监督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据统计,我国新闻诉讼中媒体和记者的败诉率高达80%,而美国只有8%。回到本案,方舟子一向以“打假英雄”形象亮相,致力于打击学术造假腐败,行为动机针对的乃是学术作品本身的真实性,为的是纯洁学术风气,对作者缺乏主观的真实恶意,他对韩寒的质疑亦是如此。对于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的韩寒应多份容忍与尊敬,完全可通过公布手稿、向粉丝媒体澄清事实等表明自己文艺创作的真实性,而事实上他也这么做了,但遗憾地是最后还是诉诸了法律。

  即便韩寒胜诉,也难笑到最后。胜诉,只能说方舟子输了官司而已,至于韩寒作品是否真正出于本人之手,诉讼是无法给出答案的。且方舟子也明确表示,如果败诉,也只赔钱,不道歉。方舟子始终认为自己是对的,会一如既往的对韩寒的作品进行研究,根据研究材料与成果继续质疑。面对执拗的方先生,韩寒胜在何处?且文艺作品独创性认定本身就是棘手的难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规定: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但也仅仅是原则性的抽象规定,难以从法律层面与制度规范层面给予独创性认定提供权威依据。面对方舟子的质疑,韩寒诉讼维权方式并非最好途径,难以打消众多看客的跟风怀疑,更难以打消方舟子继续针对他的打假声。相反,“天才少年”韩寒更加努力,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才能征服粉丝,粉碎质疑者的声音,真正彰显自身作品的独创性水准才是制胜之道。

  法,需要被信仰。承认,随着国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纠纷,公民愿意选择诉讼途径解决,这是法治取得长足进步的可喜现象,是法步步为营被国人信仰的结果。但,法,亦有不可承受之重。当前各级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才是构建和谐社会需求的,诸多纠纷其实可分流至非诉讼途径解决,避免无必要的司法资源消耗,如“方韩”之战。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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