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面对家暴,你不是弱者

  发布时间:2012-03-08 08:54:18


  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家庭暴力如猛兽般盘踞在众多家庭当中,且有日益增长的趋势,严重威胁着家庭健康以及社会安危。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来说,家庭暴力是一颗大“毒瘤”,严重侵蚀着受害人的身心。对社会来说,家庭暴力是一颗“定时炸弹”,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成为破坏社会和谐安定有序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有关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大众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由于体力上处于弱势地位,受害者大多是老幼妇孺,其中妇女受害者占多数。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曾遭受到暴力虐待的妇女已高达30%,可见,众多妇女的身心健康正在被侵害。另外,家庭暴力是导致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最主要动机。据一份研究家庭暴力和女性犯罪率之间的关联性的调查报告表明,该调查区域范围内,犯罪前曾经遭受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犯是所有女犯的60%左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妇女,总是一味的忍受退让,身心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摧残,由于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有的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求得解脱,有的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用暴力抵抗暴力,用非法的手段对施害人进行报复。

  对一向用“三纲五常”维护家庭和谐的中国家庭而言,用法去约束夫或妻的暴力行为本实无必要,但当家庭暴力成为严重危害妇女权益,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因素时,法律的调整必要性和紧迫性就凸显无疑。而我国现行家庭暴力立法缺位明显,现有的立法规定又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具有滞后性,这种尴尬现状需要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来扭转。但是家庭暴力的严峻形势等不过漫长的立法程序。于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便应时而生。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关系案件时,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将事后惩罚的传统转变成事前保护模式,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出现,为裁定加害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公权力能够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家庭,改变了“法不入家门”的状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毒瘤”,那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就是家庭暴力的“克星”;家庭暴力是“家庭癌症”,《审理指南》就是“家庭医生”,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开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剂“猛药”。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试点法院逐渐增多,法律宣传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愿意再做“沉默的羔羊”,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的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审理指南》颁布至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接连出鞘,许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此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行虽成效显著,成果喜人,但令人堪忧的情形依然存在。据笔者查阅大量案例后了解,一些家庭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签发以后,夫妻在家庭生活确实能做到相敬如宾,夫妻感情日益融洽。但是也有部分家庭因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夫妻关系却变成了相敬如“冰”,最终还是走上了离婚这条路。甚至有的加害人因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导致其感到很没有面子或者生活处处遭受限制,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过后变本加厉的报复受害人。

  法非万能,无论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是以后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都不能保证能消灭家庭暴力这一顽疾。远离家庭暴力,法的单线救济往往“有心无力”,需要社会、法律、家庭三位一体的救济措施,才能在九州大地实现万家和睦万家欢的美好愿景。

  当面对家庭暴力时,街道、居委、村委要充分发挥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作用,及早介入,做好劝解、安抚工作,保护家暴受害人,各地亦须陆续更多的成立受害妇女临时庇护的场所,给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个“避风港”,凸显社会的人文关怀。

  真正远离家暴,社会上和法律上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家庭的经营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经常性的沟通就显得非常必要。家庭暴力加害人需要“转变暴力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手段”的心态暴力,改变暴力成瘾的恶习,用真诚的心让受害人感受到改变和关爱。受害人则需要走出暴力的阴影和恐惧。在婚姻世界里,女人从来都不是弱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把无形的“保护伞”已经泽润千家万户,只要善于用自信勇敢的态度面对家庭生活,巧于用合情合法的武器消灭家庭暴力,勇于用宽容大度的心态学会原谅,终能与改过自新的伴侣重新建造没有暴力笼罩的天空。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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