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业保险条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发布后在社会公众间引起了强烈反响,尤其对农业保险的定位争议激烈,国务院法制办的官方意见通过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性质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而非“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引发了专家学者的强力反对。
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国家采取补贴的形式惠农便农,是符合我国目前的农业现状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至今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特点,而农业保险关涉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乎着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通过国家财政性的政策性补贴农民,符合现实国情我国农民利益收入水平不高的实情。其实,不管农业保险性质定位为政策性的还是国家补贴的商业性的,实实在在的惠农,给农民以看得见的利益,让农民能真正获得实在的好处才符合为民理念,收到广大农民群体的欢迎。
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向征求意见的主体要广泛,征求主体要有代表性,不能只是听听专家的意见就一了百了,对于有的争议的条款,除有效地吸收农业、金融专家、学者的意见,更要征求农民的意见,毕竟农业保险的受益群体乃是农民,且他们对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有着更切身的体验。国家的好政策无疑是令人喜悦的,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国家补贴,要建立管理、监督机制,严防惠农补贴被截留、套取,保证补贴按时、按标准发放到遭遇自然灾等事故的农民手中。
农业保险如何在现有制度范围内发挥制度性的功能价值,契合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值得深思。相比国外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几乎每年都做了修改,所以希望在制定之初就应严肃、谨慎,不仅要对每一项法律条文仔细斟酌,更要注意农业保险条例与《保险法》、《农业法》的对接,以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稳定性。还应进一步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农业保险存在地域分散、数量众多的特点,如何提供有效地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规范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行为需要制度的规范以及较强的可操作性。
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人口比例大,但他们又相对弱势,他们的声音处于底层,受制于受教育程度、地域等因素,他们的意愿表达权难以保障,征求意见稿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让广大农民的声音能传达出来,让农业保险条例具有合法性基础——被社会公意所接纳,也唯有如此农民群体才能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