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5日上午9时,江西省永新县石桥镇长溪村委夏塘村三组的村民代表法官手里接过了调解书,至此,该村33位村民联名起诉刘金华等三人财产损失赔偿案一审调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刘金华、刘治国、刘爱仁三人与夏塘自然村签订了关于在河道中采砂(不损害桑土和桑树)的合同,但是自5月份起,刘金华等人违约将河边的桑树用铲车铲除,然后在桑土区内采砂。由于桑树种植是该村的传统经济项目,桑树和桑土自然是村民们的宝贝。在发现刘金华等人的违约行为后,村民曾经多次制止,并一度缴掉其沙船上的工具设备,文某当面承认错误且表示不再犯。但是,村民们一离开,刘金华等人就又偷偷地在桑土区采砂,如此持续了几个月,造成桑土资源严重毁损,仅经济损失就超过了五千元。2007年1月25日,夏塘自然村三组33位村民联名向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推举刘美朵、刘光辉作为诉讼代表人,要求刘金华等三人立即停止在桑土区的采砂作业,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切实保障村民们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开展多次调解工作,让被告方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方能实现案结事了。为此,法官们多次下乡展开调解工作,后刘金华等三人与村民们在5月30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刘金华等三人同意不再损坏桑树地采砂,并赔偿村民经济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