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原告龙某等4人诉被告郭某拖欠材料款纠纷。
原告龙某等四人和被告郭某都在同一条商业街上经营材料商店。2004年8月,被告郭某一朋友欧某家里建房需要材料,于是,郭某便带朋友欧某前来原告龙某等四人店内选购材料,由于原告龙某等不认识欧某起初都不同意赊账,但因郭某保证“如果欧某不付钱,我付”,此后郭某又带着欧某的姐夫到四原告店中多次赊购。最终四原告一共赊销了价值共两万多元的材料给郭某。直到2005年5月4日,欧某、郭某与原告龙某等四人结账后,尚欠材料款一万余元。当时,欧某说有几批自己没有亲自参与选购的材料有些问题,因此剩下的债务暂由郭某承担。郭某开始不愿意,但在欧某说“材料是你保证后赊账买的,先由你写欠条,以后我们之间再一笔笔仔细结算就行了,你还不相信我吗”后,郭某碍于面子和友情分别写下了四张欠条,此后,在龙某等四原告的催款下,郭某带着四原告找欧某多次索款未果。万般无奈之下,龙某等四原告于2007年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偿还债务一万余元,而唯一的证据就是他亲手写下的四张欠条。
庭审中,郭某十分后悔当初自己写下了那四张欠条导致如今的债务缠身,而龙某等四原告他的情况,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某在两个月后一次性偿还给四原告1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类似欠条、收条、贷款保证书等将来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文书上,自己的名字不可随意签写,应慎重考虑清楚自己是否能够承担起签名之后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碍于面子或逞一时义气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