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法院今年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利用信函专递邮寄方式往来办案,成功调解这起纠纷并于近日订卷归档。
被告龙平因犯罪于1998年5月被天津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其妻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针对被告住所地路途遥远,该院里田法庭的法官考虑到去天津办案必然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为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实际支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通过信函专递邮寄方式进行办案。法官首先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通知函,由被告所在监狱转送达,并询问被告对离婚的态度及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意见,并告之其在接到诉状后15日内作出答辩。然后根据被告的意见和要求与原告拟定离婚协议。当龙某再次接到法院拟定的调解协议书时,考虑到自己还有十多年的刑期,同意离婚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通过信函寄回给法院。法院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又通过邮寄专递给被告,在监狱部门的协助与监督下,被告在回执上签字寄回法院。
至此,这桩离婚纠纷案,通过多次邮寄专递往来,圆满获得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