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上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买毒品案,当庭判决被告人罗亮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亮乘车到邻县泰和县,以1500元的价格向“豪哥”购得毒品海洛因约7克,尔后返回永新家中分装小包。3月2日下午,罗某以1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毒品(约0.22克)出售给吸毒人员旷某。其余大部分被罗亮和其朋友吸食。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亮贩买0.22克海洛因的行为,虽然贩买毒品量小,但是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买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