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基座绊倒行人 城管有过担责六成

  发布时间:2007-06-11 08:06:20


  路灯倒塌后未完全清理,致基座凸出路面的螺丝伴倒行人致残。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永新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下称永新城管大队)赔偿原告肖家亮医疗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的60%共计3372元。

  原告肖家亮系永新县城退休教师,去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肖家亮外出散步回家,途径城区所在的禾川镇民主街220号店面路段时,不慎被一倒塌的路灯杆基座螺丝伴倒在地,致头面部受伤,被他人送该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鼻首骨折,头部挫裂伤,后经吉安市信诚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为拾级伤残。

  法院查明,永新县禾川镇所属的城区街道路灯设施依法由永新城管大队负责管理维护,去年8、9月份间,该220号店门前的路灯灯杆被风吹断,永新城管大队获悉后仅将倒塌的路灯杆搬走,尚有6个露出地面约3至4厘米的螺丝未消除,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更未设置明显警示性标志,留下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永新城管大队对县城路灯设施的疏于管理,对倒塌的路灯灯杆基座螺丝未及时清理,留下安全隐患,致行人被伴倒受伤,应负60%的主要责任;原告肖家亮作为正常成年人,住在该路段附近,又是白天,应尽一般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注意,被伴倒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在对肖家亮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算后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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