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已过 万元债权不保

  发布时间:2007-06-19 16:24:54


  6月1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原告永新县象形经济区供销合作社提出要求被告刘小军支付剩欠1万元购房款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3年8月18日,原告永新县象形经济区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刘小军曾于2003年8月18日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议约定:原告将座落在象形街上的一套房屋(门店占地面积41.5m2,店后空地29 m2及通道上二层房屋49.3 m2)转让给被告刘小军;转让价为7.8万元;合同签订时全部付清;原告为被告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费用由原告负担。根据该协议,原告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并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交由被告。至于被告是否付清了全部转让款,因找不到原告方前任主任,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原告称被告只付6.8万元,被告称已全部付清。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既是存在欠款,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抗辩,原告也未举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2003年8月18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形成,至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被告也举不出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证据。因而,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的抗辩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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