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改制前欠款 基建债务仍应还

  发布时间:2007-06-25 12:49:47


  6月2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

  2002年9月18日,原告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与永新县里田中学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永新里田中学教楼等工程,施工时间从2002年9月20日至2003年7月30日止。合同价款为89万。现原告方已如期完成了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义务,并已验收交付使用。

  2006年8月,永新县里田中学不再承办高中段教学,并经核准变更为永新县里田初级中学,系属义务教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不得归还欠款。原告眼看巨额欠款归还遥遥无期,无奈将变更后的里田初级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所拖欠的债务。

  我国民法有规定,法人登记的事项,如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场所等事项核准变更后,不影响法人原参与法律关系的效力。

  在保障原告债权的同时,又考虑到被告的实际还款能力,经该院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尚欠原告基建款55.2万元,2007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08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付12万元,2010年12月30日前付12万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二、工程款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责任编辑:彭太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