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东明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2005年2月7日晚,被告人刘东明与欧阳建军、刘正伟、刘志斌、刘小虎(均已判刑)五人在刘小虎家玩,闲谈中,有人提议去厚溪火车站偷木头弄些钱回家过年,其他人均同意。次日凌晨,五人来到厚溪火车站赵小宝存放木头的仓库旁,撬门入室,盗得木头26根。经鉴定,这26根木头价值2300元。案发后,已退回木头9根和现金1600元给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刘东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