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十六载 落网仍获刑

  发布时间:2007-07-13 08:50:38


  7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16年前的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益龙有期徒刑5年。

  1991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益龙与肖晓明、刘安灿(均已判刑)、女青年石小某等四人一起在房间里玩,刘益龙首先提出要与石小某发生性关系,石小某不同意。后刘安灿、刘益龙来到石小某睡的房间,刘益龙用手按住石的嘴,刘安灿用床单塞石的嘴,并脱掉石的裤子,强行与石发生性关系。次后刘益龙、肖晓明分别强行与石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刘益龙一直潜逃在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益龙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刘益龙还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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