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原告龙某、周某与被告永新县龙源口镇四教中心小学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对双方争议较大、原告已施工完成但未与被告另行签订合同的零星建筑,法院通过鉴定核实工程造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计7.88万元。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自1997年起陆续为被告承建了教学楼、两栋教工宿舍楼、校门、校门附属房及其他零星工程,其中教学楼、教工宿舍楼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校门、校门附属房及其他零星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原告方施工完毕后,均已交付被告使用多年,但至今,被告仍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诉讼中,双方对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结果没有争议,但对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零星工程结算存在很大分歧意见。原告认为,自己是按被告要求承建零星工程,被告理应按相应年度国家预算标准结算。被告认为,自己与原告对零星工程的承建未签订合同,也没有约定结算标准,原告建设零星工程是单方行为,应视为对学校的赠与,如果要结算,也应以校建办的计算结果为结算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接受,视为合同成立,双方可以就价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依法委托中介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应作为本案工程结算争议的定案依据。经鉴定,学校大门工程造价为2.01万元;学校大门附属房及其他零星工程造价为5.57万元,加上其他工程拖欠的工程款,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