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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审快车
容留他人吸毒,获徒刑10个月
作者:刘靛艳 杨程捷
发布时间:2007-07-23 09:28:00
7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07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史某在该县汽运宾馆开房,入住212房间,容留并提供毒品海洛因、“麻果”给段某、矿某等人在房内吸食、注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场所、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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