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积极施救 依法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7-07-23 17:56:39


  7月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肖九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

  2007年3月27日9时50分,被告人肖九桂驾驶限载量0.5吨的拖拉机从高桥装砖5.41吨返回县城,行至湘赣大道电力大厦门口路段,因疏忽大意,撞倒叶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致使叶某与坐在车后的其妹卡在拖拉机车头下。肖九桂肇事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伤者在医院抢救期间,肖九桂先予支付药费1350元,然而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全部药费,但表示会尽可能借钱垫上其余药费。经鉴定,叶某伤情为重伤甲级。交警大队处理后认定肖九桂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九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超载撞伤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在接到交通干警的电话通知后能够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主动说出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配合交警部门工作,可以自首论,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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