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内退签合同,百元补贴引纠纷

  发布时间:2007-08-06 17:18:23


  8月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判了一起劳动工资纠纷案,判令被告永新县自来水公司自2005年1月始每月增加原告郭水源生活补贴100元。

  原告郭水源于1968年参加工作,1985年调入被告永新县自来水公司工作至2000年8月。被告永新县自来水公司系永新县属实行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0年8月,被告永新县自来水公司实施内部改革允许内部职工提前五年退休。同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内退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在公司内部提前退休;自签订协议起按内退待遇计发工资,每月只享受本人的基础工资加活津贴部分;内退期间遇到调资,在不违反调资资格规定的前提下,可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办理手续,但不享受补发工资;内退期间不享受公司其它一切待遇;原告内退工资从2000年9月开始计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内退回家。

  2005年1月,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下发赣财预[2005]1号《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资金来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同年2月,永新县财政局、永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永财字[2005]3号《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资金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负担,但必须确保发放到每个人手中。2005年3月,被告永新县自来水公司向永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批《永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汇总表》,原告郭水源已由被告报经永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增加生活补贴100元(每月)。事后,被告对其在职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每月增加了生活补贴100元,原告却并未获得。2005年9月,当原告得知政策规定后要求被告按政策规定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0元,被告以双方约定了“内退期间不享受公司其他一切待遇”为由拒绝。2007年5月21日,原告向永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永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永新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受理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于2007年5月23日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为,工资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下发的赣财预[2005]1号和永新县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永财字[2005]3号关于增加机关事业人员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其精神是对全省及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该通知的适用范围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该通知中生活补贴属工资范畴。被告虽属自收自支,但其仍属事业单位,系该政策的适用单位,且被告也已按该政策对其在岗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原告应属上述省、县文件所规定的适用对象,且被告也按政策履行了报批、核准审批手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内退合同中约定原告内退以后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和活津贴两部分组成,该基础工资的内涵约定不明确。同时原、被告约定原告内退期间不享受公司其它一切待遇,其内涵仅为公司的其它一切待遇,而省、县文件规定生活补贴100元(每月)属法定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享有的待遇,并非被告永新县自来水公司的其它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政策规定从2005年1月起每月为其增加生活补贴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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