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未圈 伤人要赔 不履判决 又遭处罚

  发布时间:2007-09-04 16:13:18


  最近,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了一起养狗伤人,法院判决赔偿的损害赔偿案件,并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罚款500元。

  被执行人左连章是永新县怀忠镇左坊村村民,其邻居王咏生的儿子王某(4岁)常去左连章家玩耍。2006年左家饲养的母狗产崽,左连章即将母狗及小狗放在厅堂角落里饲养(未圈养)。2006年10月21日上午,王某又去左家玩耍,不慎被母狗咬伤鼻子和右臂。因两家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家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判决,左连章应赔偿王某1083.12元。判决生效后,左连章未主动履行,王家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左连章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为此,永新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案件执行完毕并对左连章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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