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志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5月3日晚,刘志正和刘建斌、刘金平、刘文喜、刘坤、陈哲、刘平(均另案处理)在永新县埠前镇汶水村刘文喜家吃饭时说到身上没钱了,于是提议晚上去偷辆摩托车去卖。次日凌晨一时许,七人在小屋岭园区转悠时发现飞翔医药公司的车棚里停放了几辆摩托车,刘志正、刘金平、刘文喜、刘平四人翻越栏杆进入公司院内,发现赣D1L339二轮摩托车没有上笼头锁,于是四人把摩托车举过栏杆,刘建斌、刘坤、陈哲三人在栏杆外接应,接着七人将车推到高川村石灰精厂附近,用石头砸断摩托车电源线后骑走。5月9日晚,刘金平、陈哲以15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胡志钱。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65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正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志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