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二十万 一审领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07-09-18 08:42:08


  9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伴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袁伴立的非法所得24.44万元。

  2006年8月6日,被告人袁伴立与吉水县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签订吉水县工业区项目建设合同书,未缴纳地皮款。2006年8月30日,被告人袁伴立与陈义涛、欧阳港在永新县工商局办理“江西省永新县新华热镀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冠名手续,并刻“江西省永新县新华热镀锌金属制品”印章。在没有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土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9月16日与江西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公司(永新分公司)的黄兴华签订协议书:“甲方同意把本公司在永新县高桥镇拿溪村的所购地皮内的全部土建工程和其他配套设施,全由乙方包工包料建设完成”,并于9月18日收取合同押金10万元。2006年9月份被告人袁伴立交纳江西省环保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万元。2006年10月18日被告人袁伴立又以永新县新华热镀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县高桥楼镇兴建的办公楼绿化及环境土建工程与文则安签订施工合同书,并约定要向袁伴立交纳6万元合同押金,文则安先后四次借给袁伴立人民币5.44万元。被告人袁伴立以在永新县投资环境不好为由,转向吉水县集控工业园区办厂,2006年10月份被告人袁伴立打电话给李桂生要到吉水办新华热镀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承诺把公司所有的土建工程承包给李桂生,被告人袁伴立以筹建办手续为由向李桂生要费用,李桂生给被告人袁伴立一张银行储蓄卡,袁伴立陆续花费李桂生人民币9万余元。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袁伴立在吉水未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及土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以吉水县新华热镀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兴华转签了一份在吉水集控园区建厂的协议。同日,被告人袁伴立又以吉水县新华热镀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李桂生等人签订“甲方同意新华热镀厂的所有工程由乙方承建施工”合同书。2007年1月份黄兴华在浙江找到被告人袁伴立要退回钱,被告人袁伴立逃跑。2007年2月21日永新县公安干警将被告人袁伴立抓获。钱已被袁伴立挥霍。

  被告人袁伴立辩称是向文则安借钱,是用了李桂生9万元,其他没有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伴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华热镀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注册登记,没有购买地皮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建筑承包合同,骗取他人钱财24.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袁伴立辩称是向文则安借钱,经查被告人袁伴立是在与文则安签订合同需要交纳6万元押金后,文则安才分四次借钱给被告人袁伴立,被告人袁伴立的辩称是借钱与本案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伴立骗取李桂生10万元,而被告人袁伴立承认用了李桂生9万元,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收取10万元的收据,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袁伴立诈骗李桂生9万元。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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