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起夜摔伤 学校担责四成

  发布时间:2007-09-26 16:37:14


  9月2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永新县高桥初级中学赔偿原告方小城经济损失34.81万元的40%,计13.93万元;并承担原告方小诚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6年9月1日,方小城(1990年12月10日出生)入学永新县高桥初级中学初一(1)班。按照学校的安排,住宿于该校学生公寓(3栋)一楼2号寝室(该公寓有地下室一层)。该公寓在一楼设有卫生间兼洗澡间一间,二楼楼梯休息台处设有一卫生间,二卫生间均无大便蹲位。2006年9月28日晚约下半夜2时左右,方小城起床解大便,见深夜四周无人,即爬上走廊的护栏上大便。之中不慎跌入护栏外3.8米下的水沟中。尔后经该校老师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并建议方小诚休学,2007年4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在校参加体育活动,旧伤复发,继续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3.03万元,并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六级,继续治疗费26.3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方小城为已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该知道走廊的护栏之上活动的危险性,原告应该可以认知其在护栏上活动的危险性明显大于随地大小便的后果。因原告在护栏上大便的行为导致其跌入深沟致伤,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永新县高桥初级中学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本案中被告为原告等学生提供住宿的学生公寓,卫生间无大便设施,该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被告在安全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被告是国家的公益性机构,对学生只负有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只能适用适当赔偿原则。原告在尚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不顾被告为其办理了休学的现情,要求复学;在学校学习期间参加了打乒乓球等较强烈的运动,从客观上加重其致残的程度,原告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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