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带养留守孙儿 向儿媳追索抚育费

  发布时间:2007-09-28 15:25:02


   夫妻俩外出务工,祖父带养留守在家的孙儿,可是当儿子遭遇车祸死亡后,祖父却向儿媳追索抚育孙儿的费用。9月27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抚育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贺亮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兰福林、尹玉妹带养兰雄支出的费用2400元。

  2001年9月,被告贺亮凤与兰小林生下男孩兰雄。兰小林系原告兰福林、尹玉妹之子。原告兰福林、尹玉妹与兰小林及被告贺亮凤夫妻未分家而共同生活。2002年正月,被告外出打工,兰雄留在家由原告方带养,2002年4月23日,被告寄回500元钱给原告尹玉妹。2003年,兰小林下岗在家带兰雄。2004年8月,兰小林、被告贺亮凤均外出打工,兰雄仍由原告方带养。2004年11月18日,2004年11月18日因车祸身亡,被告贺亮凤忙于处理事故问题,曾委托其娘家人照料兰雄。2005年下半年,原告方将兰雄接走放在沙市镇一个体幼儿园。2006年8月,被告贺亮凤带回兰雄随其生活。原告方认为其抚育了小孩,其为此垫付了抚养费13102.50元。原告方要求被告偿还抚育费及其利息1790元。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兰福林、尹玉妹与被告贺亮凤为翁(婆)媳关系,原来一家共同生活,都是家庭成员亲属,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原告方自愿带养孙子兰雄,被告打工寄钱给原告方,表明原、被告家庭经济上没有分开,全家和睦生活。原告的儿子兰小林出车祸后,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方诉称为抚养被告之子兰雄垫付抚育费13102元,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鉴于被告自认原告方带养兰雄2年,原告方为此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劳动,也支出了一定数额的费用,被告有义务适当返还。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按月给付100元,合计2400元为限。一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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