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而贩卖毒品 领来十年徒刑

  发布时间:2007-09-28 15:27:10


  9月2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贩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贺文辉、李君、贺泽毅、贺勇华10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应处以罚金刑。

2006年年底被告人贺文辉与贺泽毅从广东回来后,经常在一起吸毒,后因没有钱购买毒品,便想以贩养吸,便找到李君,贺勇华共同贩毒。2007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君、贺泽毅驾车来到深圳市与毒贩交易海洛因50克。后由贺文辉、贺泽毅、贺勇华分装成310多小包。除贺文辉、贺泽毅、贺勇华吸食部分毒品外,贺泽毅销售了4包左右,大部分由贺勇华销售,共获赃款11000余元。2007年1月20 日上午,被告人贺泽毅、李君又从永新坐班车到达惠州购买海洛因50克。1月21日早晨,被告人贺泽毅、李君坐班车回到永新,并将购买的50克毒品交给被告人贺文辉,又由贺文辉、贺泽毅、贺勇华在贺文辉家分装。当日分装了180多包,其中李君带走140多包。1月21日上午,永新县公安局民警在贺文辉家将被告人贺文辉、贺泽毅、贺勇华抓获,并当场搜缴海洛因24.37克。被告人李君当时得知三被告人被抓后,便将带走的140多小包毒品在红卫桥上扔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文辉、李君、贺泽毅、贺勇华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本案,应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在40克以上50克以下。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贺文辉、李君、贺泽毅能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勇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小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