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参与报复他人 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07-09-28 15:28:59


  只因为在跳舞时起冲突朋友被他人致伤,而受邀参与报复他人。9月2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卫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5月12日晚8时许,尹志亮(已判刑)在永新县城“不夜城”舞厅跳舞时与贺建龙发生纠纷,被贺打伤。尹志亮受伤后,打电话邀集李军等人前来报复,但贺建龙已离去。2004年5月16日晚,尹志亮和被告人张卫国等共7人商定到街上寻找贺建龙予以报复,在县城新湘赣大酒店门口,尹志亮等人发现贺建龙。尹志亮及被告人张卫国等4人各持一把菜刀下车,围追贺建龙,张卫国没追上中途返回车上,贺建龙在逃跑过程中被尹志亮同伙持刀拦截,并用刀掷过去,后又被尹志亮砍了一刀,贺建龙继续逃跑,跳进一条水沟里,尹志亮同伙也跳下去,一人用刀对贺建龙乱砍。后7人乘坐李国民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贺建龙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贺建龙系他人用锐器砍伤颈部、背部,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审理中,被告人张卫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国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被告人张卫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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