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道出实情 结婚冒用姐名

  发布时间:2007-09-28 15:31:48


  9月2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原告彭某为了与他人结婚,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以其胞姐的名义,与比她大10岁的被告周某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诉讼中,原、被告在法庭上说出了这一真情。

  2001年,原告彭某的姨妈介绍被告周某与原告胞姐谈对象,男方按农村风俗习惯送给女方家彩礼,不久,原告胞姐提出退婚。随后,被告周某又看中了原告彭某,双方很快同居,并导致原告怀孕。原、被告约定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鉴于原告未满18周岁,婚姻登记部门拒绝登记,原告便更改身份证,以其胞姐的名义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年龄差别较大,婚姻基础不牢,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诉讼中,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主动说出以其胞姐的名义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实情。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最终,双方在法庭调解中自愿离婚。

责任编辑:李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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