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防暴药水 劫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07-09-29 15:34:33


  9月2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吉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辉先经济损伤1803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2007年6月12日,被告人杨吉叶与尹月华、尹明华(均另案处理)三人商议来永新县抢一辆摩托车。尹月华购买一把摩托车防盗锁同杨吉叶租一辆摩托车来到曲白乡和井冈山市交界处,杨吉叶在路边,尹月华在路旁的山坡上,并电话通知尹明华。于当日下午2小时许,尹明华在永新县城租贺辉先的赣D7L600豪爵125型摩托车也到达。在杨吉叶站的旁边停下车后,尹明华用防暴药水朝贺辉先的脸上喷,杨吉叶抓住贺辉先,尹月华用防盗锁打贺辉先头部、背部,尹明华用塑料卡子反绑贺辉先的双手,并搜出PHILIPSS68型手机一台、13元钱、行驶证、身份证。三人将贺辉先的摩托车骑走,逃离现场。经永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贺辉先的人体损伤为轻伤甲级。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手机和摩托车价值分别为632元、3578元,合计4210元。被告人杨吉叶及尹月华、尹明华抢劫伤害贺辉先造成经济损失1803.6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吉先伙同尹月华、尹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殴打、绑捆、喷药水等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贺辉先的财物价值4223元,并致被害人贺辉先人体损伤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吉叶与尹月华、尹明华在抢劫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贺辉先经济损失,按法定赔偿标准为1803元,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尹月华和尹明华另案处理,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杨吉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杨吉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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