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破租赁 法官巧调撤

  发布时间:2007-10-21 16:47:36


  租赁合同期限与场地承包期限冲突,以致场地转包后租赁无法继续,承租人刘龙章遂将原承包人陈页媛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巨额损失,10月1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工作后,原告自愿息诉。

  永新县民政局管辖的武功潭山庄的水质良好,2005年11月,经县民政局同意,刘龙章与承包该山庄的陈页媛签订了租赁合同,由刘龙章承租其地下车库、猪舍及水塘,用于养鱼、制酒、建冷库,租期5年,年租金4000元,合同还约定:如承包到期,陈页媛应协助刘龙章理顺与下任承包人的关系,维护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007年初,陈页媛与民政局的承包期满,场地转由何某承包。在收取刘龙章整年租金后,陈页媛悄然隐退。刘龙章认为租金已缴,且其租赁在先,对现任承包人何某支付租金的要求没有理会;而何某呢,因没有得到租金而要求刘龙章限期搬离。最后,刘龙章与何某发生多次冲突,刘龙章被拒之门外,租地也被何某铲为平地,眼见租赁无法继续,刘龙章以陈页媛未尽理顺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8.6万元。陈页媛在诉讼中辩称,其在场地转包时,向下任承包人表达了希望将场地继续租给刘龙章的意见,已尽了理顺、协助义务,未能续租完全是刘龙章的态度问题;收取的4000元租金还包括刘龙章1年多来所欠用水的抽水电费,故不能移交给下任承包人。庭审中,根据何某提供租地被铲前后的照片显示,刘龙章的损失不大。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明知无权处分承包期后武功山庄的使用权利,还订立超期租赁合同,超期部分无效,陈页媛应当返还收取的租金,其主张的抽水电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支持;刘龙章要求赔偿8.6万元的损失没有依据,亦不能支持。在将案件理法分析明了后,法院积极做当时事人的思想工作,被告陈页媛退回了一半租金,为息诉,10月19日,刘龙章到法院领回租金并申请撤诉,经审查,刘龙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刘龙章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彭太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