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购房度晚年起纠纷 法院调解尊重当地风俗

  发布时间:2007-10-23 10:36:46


  10月1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陈某于2007年9月1日与被告王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9月26日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并退还房款3.6万元。永新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尊重当地民间风俗,成功调解此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早在2006年11月,原告陈某为了让父亲安度晚年,陈某兄弟决定分别出资两万元将父亲已租住五年之久的房屋买下,并于2006年3月前已经向被告方支付房款4万元。2007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于2008年1月1日前将余款1.3万元付清。然而,陈某父亲于2007年9月16日逝世,陈某认为自己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应当依照协议中约定“如在余款付清前父亲在租房内逝世则支付被告赔偿金2000元,且支付违约金1000元”,加上尚欠房租600元,因此扣除以上费用共计3600元后,要求被告归还房款3.64万元。

  被告王某认为,签约时自己已经多次询问原告陈某是否的确需要购房,其基于确信原告购房的诚意方同意2000元的赔偿金。现依照当地“租房人死在租屋内不吉利”的民间风俗,该房屋若想再出售必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只同意退还3万元房款。

  法官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该当地风俗虽然不尽合理也不科学,但在事实上确实会造成房屋价值一定程度的降低,而原被告双方在签约时也已经考虑到了风俗因素,处理该案时应当对该风俗予以尊重。

  经过法官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归还原告陈某房款3.4万元,并于调解之日付1.5万元,余款于2008年1月30日前付清。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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