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自家林 换来三年刑

  发布时间:2007-10-27 21:31:08


  六旬老人因无证砍伐自家林而遭牢狱之灾,10月2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肖国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5月,被告人肖国康与孔某签订木材购销协议,把自留山上的木材卖给孔某,由孔某办理采伐手续。协议签订后,被告人肖国康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于6月下旬至7月下旬就对山场木材进行砍伐,共砍伐杉条木320根,材积36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近54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国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家山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肖国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