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摔断手 雇主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7-10-27 21:32:08


  在农民的旧观念里,工作中不慎受伤的,只知自认倒霉,而农民龙荣生却在律师的帮助下,毅然将雇主龙冬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损失1.2万余元。10月2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了本案,被告龙冬先一次性赔偿原告龙荣生7000元。

  2007年6月,龙冬先雇请龙荣生为其建房做工,工钱60元/天。6月3日下午,龙荣生在楼顶盖石棉瓦时不慎一脚踩空,从高处坠下,致右手桡骨骨折,伤残十级,花去医药费1400余元,龙冬先对此不闻不问。正待龙荣生欲自认倒霉时,他的情况得到了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的帮助,龙荣生遂将雇主龙冬先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2万元。庭审中,龙冬先对雇请原告及原告摔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原告从高处摔下完全是自己干活不专心造成的,伤后将其送入医院医治并留下200元钱已尽人道义务,故不愿赔偿以上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雇佣关系明确,被告对原告在施工中因伤致残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耐心地解释、做工作后,被告的观念终于扭转过来,最后,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达成调解。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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