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签字吃官司 法官调解了责任

  发布时间:2007-10-27 21:43:49


  只因在别人的销货票上签字确认货物数量,不想却因此而惹上官司。10月2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拖欠货款纠纷案件,被告罗清年不承担责任。

   2005年,陈光高承建井冈山市古城乡(原宁冈县古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2005年6月26日,张喜芳按与陈光高买卖石灰精的约定,运送560包石灰精(计3073元)至工地时,陈光高及工地负责管理材料的胡某不在场,由在工地做泥工的被告罗清年清点石灰精数量并在张喜芳的销货票上签字。后张喜芳还多次出售石灰精给陈光高。2006年12月底,陈光高结清张喜芳的货款时,未体现被告罗清年签字的销货票货款3073元。2007年2、3月间,张喜芳向陈光高主张该笔债权,而陈光高认为该笔货款已经清偿了,不同意再次付款。张喜芳遂以罗清年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陈光高为共同被告。针对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的特点,法官多次单方面做工作,并且考虑到被告陈光高白天经常外出照看工地,自愿放弃晚上休息时间,到被告家做工作,最终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光高归还货款1500元,被告罗清年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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