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倒车妻子身亡 免责保险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07-10-31 17:08:47


  丈夫倒车时与停放路旁的一拖拉机发生碰撞,压伤指挥倒车的妻子,经医院抢救后,妻子身亡。2007年10月3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玲、李珍、李勇和刘芳秀因受害人周晓英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合计67150.69元。

  2007年1月28日18时30分许,李素平驾驶赣D/70986自卸货车,在莲花县境内的319国道线神泉乡小路村路段的煤场往国道上倒车时,与停放在路旁的赣09/50499变型拖拉机发生尾尾碰撞,将指挥李素平倒车的妻子周晓英挤压在两车之间,致其重伤,周晓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素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晓英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对“交强险”作了赔付,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作出拒赔决定。周晓英之母及三个未成年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赣D/70986自卸货车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商业险并要求赣D/70986自卸货车所挂靠的永新县信源商贸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等损失合计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只是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的格式中注明已向投保人介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等作了明确说明的字样,而未实际交付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未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将驾驶员及其家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免责条款,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因串通骗取保险金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已认定为交通事故,显属过失行为。故保险公司应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并考虑免赔率后向原告方赔偿保险金,已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依法予以抵偿。而根据信源公司与李素平夫妇所签订的《融资购车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信源公司不享有对车辆的营运控制使用权,依法不承担垫付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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