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入室行窃 获刑五年罚五千

  发布时间:2007-11-01 10:28:49


  10月3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珊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6月1日晚,刘珊因没钱吸食毒品,来到永新县步行街一居宅后门,发现门仅用普通锁锁住,防盗性能不是很好,于是用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门,进入二楼卧室,发现有人正在睡觉,于是提着卧室里的一个袋子匆匆离开了。后发现袋子里有数码相机、摄像机各一部。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数码相机价值3811元、摄像机价值2980元。6月6日凌晨,刘珊伙同龙建华、江华来到县城北车站旁边一居宅处,江华用准备好的梯子进入房内,之后到院子里把门打开,刘珊进去,龙建华负责放哨。刘珊和江华二人走至三楼的卧室,在沙发上拿了一条裤子及一个女士皮包后离开。经证实,此次盗取现金11800元和手机一部。6月30日凌晨,刘珊又伙同马某、周某来到事先踩好点的金太阳书店后,由马某、周某在外面放哨,刘珊用梯子爬上围墙再将梯子搬至围墙内,行至书店外爬进窗户把桌子上的电脑搬走,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该电脑作价为6611元。刘珊等人所得赃物均作价卖予他人,赃款用于吸毒、打牌等。

  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珊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鉴于被告人刘珊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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