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刘某,自2006年来不但自己多次行窃,而且还教唆才12岁的儿子盗窃,不但害了儿子,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11月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上半年至2007年8月份,刘某三次唆使其儿子以撬门等方式进入永新县禾川镇、龙源口镇、在中乡等地的村民家中,盗取VCD一台,芙蓉王、利群、金圣、白沙、红梅、红双喜等各式香烟36包,人民币2700元。
期间,刘某还自己单独在永新县龙源口镇四教街、龙源口镇墩上墟场以及永新县老保险公司院内的杂货店内,以白天悄悄潜入待到夜深人静时行窃的办法,窃取各式香烟160余包,人民币1900余元。
经鉴定,刘某以及唆使其儿子盗取的香烟、VCD等物价值205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有3次唆使其12岁的儿子盗窃,属间接正犯,应视被告人所为,共窃得财物折合人民币6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