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业主就是土地在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之前的老主人的后代,在永新,当有人通过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向老业主支付土地费用,那是绝对无法顺利行使权利的,由于花点小钱双方就能协商解决问题,于是这种习俗得以流传,其实老业主主张土地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07年11月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老业主阻碍建房的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尹伏发、胡炳媛不得再妨碍、阻挠原告尹生田建房。
2007年7月16日,正当尹生田兴冲冲在着手在已经审批的宅基地上破土动工建造房屋时,突然从旁边冲出两位自称是该宅基地的老业主的尹伏发夫妇,不仅将刚刚砌好的新墙,还强行阻止继续建房,为息事宁人,尹生田请村、乡干部出面调处,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尹生田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万元。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的宅基地侵占了自己祖传的土地,本案是宅基地纠纷,应先由政府调处,不属法院管辖。且被告阻止建房事出有因,是原告没有遵守在乡干部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主动拆除位于被告大门处不远的厕所,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执的土地使用权已经相关部门批给了原告使用,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不存在争议,且原告的诉请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该诉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既已取得批占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就有权在该土地上建房,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对于被告所称的原告未依约拆除厕所的情况,属于另一法律范畴,原告可另行起诉处理,而不能采用阻止原告建房的方法来要求原告履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请,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