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小白菜引发的伤害案

  发布时间:2007-11-13 10:48:51


  11月1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被告赔偿原告820元,原告同意撤诉。法院为减轻当事人负担,依法退回诉讼费300元。自此,一起纷扰了6个多月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5月24日早上,被告郭达清的小儿(5岁)为了跟伙伴们玩过家家,从原告郭炳云的菜园子里采摘了一些白菜,原告于是对被告及其小儿破口大骂,被告听后气愤不已,于是用手卡住原告的脖子。十余天后,原告见到被告,又破口大骂,并用拐杖作势欲打被告。被告见状则用手卡原告额头,并划伤了原告的额头,致原告轻微伤乙级。事发后,本案经村委及公安派出所民警多次调解,均因原被告意见分岐较大,未能调解。原告遂于10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验伤费等共计700余元,另外本案诉讼费要求被告承担。而被告则认为,自己只是稍微用手卡住了原告的脖子及额头,不同意赔偿这么多。

  法院受理后,针对原告系80多岁孤寡老人,又是五保户,而且听力存在严重障碍;另外被告也是生活贫困,决定实地办案,到原、被告村里开庭审理。法官们到村里后,发现村民对此事早已议论纷纷。便首先找到村委干部了解情况,又找到被告先从被告处做工作,使被告拿出了820元。另外,找到原告后通过多方协调,法院并决定退回诉讼费300元的情况下,原告同意1120元调解,并撤回起诉。

  上午9时29分:法官们找到村委干部并找到被告郭达清做工作;

  上午10时50分:找到原告,并现场调解;

  上午11时22分:庭前调解不成,决定开庭;

  上午11时55分:庭内调解不成,休庭再做调解工作;

  下午13时13分:调解成功,原告同意撤诉,被告同意赔偿。

  看到了法官们现场办公4个多小时,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的场面,周边群众纷纷鼓起了掌,并称赞,人民法官真是为了人民。

  自此,一起一起纷扰了6个多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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