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私下转让 无权处分买卖无效

  发布时间:2007-11-20 11:07:46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转让房屋,共有人未追认,法院判合同无效。2007年11月2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原告段发祥与被告王兹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兹如与第三人王友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800元,并自199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返还第三人已付购房款6500元。

  1991年4月30日,原告段发祥与被告王兹如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兹如同志与本村段发祥两人协商同意将旧房一栋、边屋两间卖给段发祥,作价3800元,待王兹如父母去世后再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付给了被告3800元购房款,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7年10月17日,被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兹如同意祖业遗留老屋一栋(包括边侧两间)经卖主家成员协商同意,特卖给王友栋同志。作价6500元”。王友栋已付购房款6500元,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991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如果我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系无效,需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被告认为,这栋老房子大概是70多年前我爷爷所建。我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父母健在;后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虽然父亲已过世,但母亲尚在,且我还有一个妹妹。在签订这两次合同时,我没有与父母、妹妹商量,故我承认私自将房屋转让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因我无权处分该房屋,故我同意法院判决我与原告的合同无效。

  第三人述称,我也不知道被告无权处分该房屋。事已至此,如果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我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处房屋系被告爷爷所建,被告父母健在时,被告私自将其爷爷遗留下的老屋转让给原告的行为属无权处分;现在被告父亲虽已去世,但被告及其母亲、妹妹并没有对房屋权属进行分割,故该处房屋属于三方共有财产。被告母亲及妹妹事后未对被告两次转让房屋的行为进行追认,且两次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均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导致两份合同无效被告存在过错,故被告从原告及第三人处取得的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只主张返还购房款,未主张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利息不予考虑。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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