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七大精神为社会促和谐 永新法官巧调解案中案

  发布时间:2007-11-20 11:19:28


  11月1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原谅原告的过失行为,同意赔偿原告5000元;原告对其余诉讼请求表示放弃,并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此,一起纷扰近一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起的一系列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年1月14日13时20分许,原告刘远飞驾驶赣D71094低速货车由怀忠镇莲坊村返回怀忠村,途经麻源路段转弯下坡(窄路)路段时,遇相对方向行驶的受害人林春明骑赣D7L621两轮摩托车未减速靠右行驶而发生相撞,导致未戴头盔的受害人林春明头部撞在货车车厢左前角处,造成林春明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乘坐人刘志峰受轻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为未能协商处理事故,而原告刘远飞也未亲自上门对被告方表示同情与慰问,致使受害人后事一直未能办理。被告方遂于今年2月8日前往原告家中,没想却发生了一起纠纷,原告刘远飞也因此而受伤,致鼻梁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伤残十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永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已生效。但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刘远飞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仍未达成调解。刘远飞遂以受害人林春明的兄长、妻儿共四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家俱损坏赔偿金共18610余元。而被告方则认为,是因为原告刘远飞未能及时处理其亲人的后事,而且未协商处理,才发生的。而且,被告方也是因为在痛失亲人后的正常行为,为此,不同意赔偿。

  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远飞因为驾车再次途径被告村庄时,而遭到受害人妻子用石头击打货车。办案法官针对这种情况,不是生硬地判决,而均认为该案会关乎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便解放思想,主动下到乡村去,找到村干部,做好被告方工作,先使其稳定情绪。并且,通过努力,敦促交通事故案的赔偿义务方之一保险公司先履行赔偿义务,使被告方的心理受到了安慰;而且,另外找到原告刘远飞,做其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他的过失行为致被告方痛失亲人后的悲伤。法官们的工作不仅使被告方不再冲动,而且使原告方认识到了其过失行为的后果而多方想法设法履行赔偿义务。

  尤其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冷静,原告也主动自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而只需要赔偿5000元;而原告在忍受了巨大的丧亲之痛后,也认识到自己的过激行为确实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并且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自此,双方达成以上调解协议。而一起纷扰了近一年的案中案,就在永新法官的巧手下,得以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离开法院时,都对法官们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责任编辑:贺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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