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起内讧 欠条难为凭

  发布时间:2007-11-20 21:52:21


  共同承揽人之一希望凭借一张自己为债权人的工程结算欠条主张全部承揽合同权利,却因其合伙人提出质疑而至欠条债务人拒绝付款。11月1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拖欠装修款纠纷案,判令被告永新县某公司支付两原告严某、蔡某装修工程款计2.98万元。

  2002年6月7日,蔡某、严某共同与永新县某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某在工地上管理一切事务,2002年12月24日,装潢完工后经结算,委托公司出具了一张“欠到严某工程款11.98万元”的欠条,品除严某预借的9万元工程款,委托公司还欠2.98万元未付。后严某几次催要这笔款项,委托公司均以要严某与蔡某共同出席并开具税务发票后才能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严某遂以欠条为据将委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诉讼中,蔡某的委托代理人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对严某领取工程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认为严某在与己合伙中已经超额得款,剩下的这笔工程款项应当支付给蔡某。根据案情,法院依法追加蔡某为共同原告,但蔡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是蔡某、严某共同承揽装修工程,由严某作为代表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工程结算,因此,欠条内容虽记载为“欠到严某工程款11.98万元”,但根据审理中所查明的事实,实际拖欠工程款的债权人应当确认为蔡某、严某两人,既然蔡某的委托代理人对严某作为两人代表领取工程款的行为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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