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起纷争合伙人对簿公堂 领条现瑕疵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时间:2007-11-30 15:39:31


  永新法院网讯 退伙结算中,财务帐上惊现一张金额为98900元的领条,原告刘仁生的父亲为出纳员一口咬定钱已支出,而领条书写人陈一江又坚决否认领钱一事,于是两人争执不休乃至闹上法庭,到底谁在撒谎?2007年11月3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仁生提出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18日,原告刘仁生、被告陈一江等人合伙筹建永新县汶水真空机砖厂,陈一江为法人。2007年4月24日,原告因故退出合伙,提出退回股金并要分享红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告得款55万元,但在移交账目结算时,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称,2007年4月10日,被告陈一江曾出具一张领条,以领取2006年度超产奖的名义在出纳刘文祥处支出现金98900元,因被告既是法人代表又是会计,刘文祥没有拒绝,而在结算时,陈一江否认了在原告父亲刘文祥处领取了超产奖的事实,造成原告出纳帐上短少现金98900元,致使原告退伙时并未实际得到55万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98900元给原告。被告陈一江辩称,原告手中领条没有财务监管人的签字,属废弃票据,自己不可能从出纳处领取得到现金,且在原告退伙结算时,答应不再追究领取超产奖一事,现原告提出返还98900元实属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合伙砖厂经营期间,形成了一套财务管理制度:陈一江任财务会计,刘仁生为财务出纳,刘仁生具体委托其父刘文祥任出纳,刘根发为财务监管。砖厂所有财务支出须先由财务监管刘根发审核签字予以证明,然后交由陈一江审核签字才可支付,最后到出纳处付款,缺少一道程序均不得付款。重大财务支出须经全体合伙人开会讨论决定。在原、被告进行退伙结算时,陈一江曾提出于2007年4月10日书写了一份领取2006年度超产奖98900元的废弃领条存留在刘仁生父亲处,而向刘仁生索回,这事僵持了许久后,刘仁生以领条无法向其父亲取回为由,答应不再追究领取超产奖一事。陈一江在2007年4月24日形成的会议记录左下角注明了“数目算清后退股人员拿出所有票据及协议一律作废”的意见,而后各合伙人最后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

  法院认为,在原告退伙时,被告已明确向原告提出索回其出具领款98900元的领条,原告也已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领条一事,况且该领条既无财务审监的审核意见和签名,也无砖厂负责人的付款意见和签名,因而该领条系无效财务票据,是无法领取到现款的。在被告提供一系列反驳证据面前,原告仅凭一张无任何人签名的领条是不足以证明被告领取了98900元超产奖,故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贺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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