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后28头猪崽死亡 状告供电公司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7-12-05 12:16:16


  永新法院网讯 高温天气停电3天,猪场28头猪崽陆续死亡,养猪户陈冬发将责任归咎于永新县供电公司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1757元。由于陈冬发没有证据证明停电与猪崽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12月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7年7月21日,原告购买了猪崽34头,8月3日8时许到8月5日下午6时,气温高达38.4℃,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对原告猪场所在地停电改线。8月4日,猪场开始出现死猪现象,至8月15日止,共死亡猪崽28头。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停电3天,猪场供水设备无法运转,造成猪崽因高温、缺水引发腹泻、脱水而致陆续死亡,被告应对其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停电改线是应石桥镇政府的要求而实施,原告应当知道停电一事;且在停电面积内,其它养猪户的猪都未见死亡,原告仅凭一张没有鉴定资质的县级兽医站出具的疑似诊断,就将全部死亡猪崽的死亡原因归咎于公司停电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停电改线,存在过错;但被告的停电与原告猪仔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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