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位村民起诉维权 原告不适格被裁驳回

  发布时间:2008-01-04 16:27:41


  永新法院网讯 认为村族长擅自代表集体组织与他人签订协议侵犯了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权益,80位村民集体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并判令村族长及刘龙先等7名被告赔偿损失。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裁定,驳回众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下半年,刘龙先等6人与夏塘村的族长刘家合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了允许刘龙先等6人在属于夏塘村所有的老鸦洲上挖沙的协议。由于认为协议的履行将严重损坏夏塘村的水土及生态,该村村民多次制止6 位被告的采沙行为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县水务局也作出了要求刘龙先等6人停止采沙的决定,但各被告仍以所签合同为由拒不停工,为保护集体所有财产的合法权益,80位村民自发地组织起来,集体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另判令村族长及刘龙先等7名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万元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采沙的老鸦洲已由永新县人民政府确权给夏塘村,是集体所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61条第1项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80位村民虽人数众多,但作为原告并不适格,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夏塘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法院释明后,各原告仍然不愿退出诉讼,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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