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江西省永新县一手机店家为加大促销力度,在开业前后竟提出“假一赔十万”的承诺,却因此吃上官司。1月1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进入诉讼程序的“假一赔十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显失公平判决被告谢冬云退回原告盛平昆手机款1190元并赔偿损失1190元,原告退回其购买的高新奇2318型手机。
被告谢冬云系永新县四平家电永新店业主,该店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手机等。2007年6月16日,永新县四平家电永新店开业,开业前后,该店散发和张贴了大量商业广告,向公众大力宣传“凭实力赢市场,靠诚信树口碑,水货、假货赔十万,价高双倍退差”等承诺。开业当日,永新一手机维修人员盛平昆在店里购买了一部高新奇2318型手机,并有手机串号、进网许可标志和手机型号标志,价格1190元。事后,盛平昆凭自己的职业敏感怀疑所购手机系假货,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同年8月,永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案所涉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送交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鉴定。9月3日,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标志真伪鉴定部作出鉴定结论,确认该手机进网许可质量标志为伪造标志。
法院查明,谢冬云所销售给原告盛平昆的高新奇2318型手机系从南昌某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经被告谢冬云申请,法院就该案所涉手机已向高新奇牌手机生产厂家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从该手机的外观、模型,特别是从这部手机的型号、串号和扰号识别认定手机确系该公司生产,并可在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相关网站上查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盛平昆到被告谢冬云商店购买手机,双方即形成了手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为促销作出“水货、假货赔十万”的承诺,虽系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出售“水货、假货”时进行赔偿的约定,但该承诺与被告为自己赢得商业机会不等价,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如履行该承诺则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过于偏离公平原则的合同可以变更。同时,被告售给原告的手机虽经生产厂家确认是其生产的原装产品,但背贴的进网许可标志已经法定部门鉴定为伪造标志,该手机依法应认定为不合格商品,不能认定为水货、假货。被告谢冬云将不合格的手机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谢冬云依法退还购机款及赔偿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请求有失公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上一审判决。